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玉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黄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4020005122682672,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江西玉雁水泥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三清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出票日期2014年10月21日,到期日2015年4月21日,承兑协议编号1620120140000736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