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8140号原告: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团城山开发区杭州西路(黄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楼D栋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61471287。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小古城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71108N。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宏泰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被告住所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小古城村62号,但小古城村早已拆迁。经审查,被告已迁至西安市雁塔区逸翠园小区,被告申请将本案移交至雁塔区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姚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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