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204执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杭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
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9)鄂0204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荣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04执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