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23民初2044号
原告***,男,1951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
委托代理人杜兴馥,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铁岭县。
被告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滕先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彭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铁成,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宝生、陈雪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日在房木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兴馥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0981.67元;2、请求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责任的部分,由***、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8日12:17,***驾驶辽A×××**小型面包车沿郜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郜兴线29公里米处,将路人***腿碾压,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西丰县XXX认定,由***负全部责任,***无责任。辽A×××**号小型面包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无异议。
被告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提出答辩理由。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8日12时17分,被告***驾驶辽A×××**小型面包车沿郜兴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郜兴线29公里米处,将路人***腿碾压,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西丰县XXX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做出鉴定结论,原告***左胫腓骨多发性骨折术后膝关节功能丧失30%评十级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为90日。该肇事车辆辽A×××**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被告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并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96798.69元;
二次手术费:7755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
营养费:2700元;
误工费:16144.20元;
护理费:13797.48元;
伤残赔偿金:40376元;
交通费:2293.30元;
精神抚慰金:5000元;
鉴定费:2520元;
购买轮椅辅助工具轮椅:2199元;
坐便椅:498元;
以上十项合计190981.67元。
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医院病历记录、医疗费收据、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被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肇事车辆辽A×××**小型面包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八项、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188461.67元。
二、鉴定费2520元,案件受理费4120元,均由被告沈阳东通电子信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应自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杨宝生
人民陪审员  陈 雪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语
书 记 员  房加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