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4民初727号
原告:李某,身份号码×××,住大同市。
被告:孟某,身份号码×××,住大同市。
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551871443D。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