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特671号
申请人: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贤,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586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云南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华,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6日经昆明市五华区民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尚欠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780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7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经昆明市五华区民事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五民涉调字第612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策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