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民初14668号
申请人: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贤,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58602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云南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华,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策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毕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