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4民初863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莺,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被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嘉乐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17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曾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