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18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乐市工业园区W7路以北J8路以西(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0TH2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320763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8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其房产情况;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