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760号
原告: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工业园区W7路以北J8路以西(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P0TH2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8320763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1618209元款项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618209元或查封被告山东卓佳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等额财产。
诉讼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