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983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清平山路以东、跃龙湖以南、乌山路以南。办公地址:**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京通旺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司 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