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0481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804166T,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3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洑苏翔,***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0619435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东路8号501-1、501-2、5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M81137587578M,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村委***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19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徐湖区翠苑街道文二路164号杭州商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银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28223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2840元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款项合计人民币13750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