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执保887号
申请人:***,女,1989年10月8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804166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