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6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804166T。
法定代表人:张保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徐辉。
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苏0492民初696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协商意见,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君佩
书 记 员 杨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