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696号之一
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804166T。
法定代表人:张保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2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常州东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PYR93U。
法定代表人:白士杰。
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常州东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220元,由原告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谢君佩
书 记 员  杨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