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27民初126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秭归县,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48号,实际办公地址秭归县茅坪镇新城华府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233068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追加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