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7执1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233068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工程师,户籍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现住武汉市江汉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鄂0527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鄂0527执1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