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照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5177号 申请人:罗某某,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人罗某某、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7万元内对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17万元范围内冻结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存款,期限一年; 二、上述财产不足的,继续对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1,370元,由罗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