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3民初92号
原告: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太和大道南段158号2栋1单元6楼1号。
第三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来凤路56号1栋10层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65675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00元,减半收取计997.00元,由四川兴利安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