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30390号
原告:临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临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临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1元,减半收取1615.5元,由原告临海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