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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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23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MA75WCM010,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九龙路广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694272,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117号楼1栋2单元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民终4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38865.63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483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438865.63元及执行费6483元。至此,固原辉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青28民终412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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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