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23财保895号
申请人: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49号青年小区恢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12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巢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上小路交口诚挚大厦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7537028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57元(写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账号:1024********)。申请人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6月1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157元(写开户行:徽商银行肥西支行,账号:1024********),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12元,由申请人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