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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塔电缆有限公司与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商初字第251-1号
原告江苏金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77号B座7楼K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中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金塔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塔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99元,减半收取1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50元,由江苏金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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