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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市高淳区某局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8民初245号 原告:***,女,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高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某局,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高淳区淳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高淳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负责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北岭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高淳区某局、南京市高淳区某街道办事处、江苏高淳某管理委员会、某供电分公司、南京市高淳区某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计6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