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9535号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1TF18T8W。
经营者:***,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180号虹桥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72610998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钢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