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250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宏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62040.4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立案前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履约保证金45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转账履行332540.40元(含本金308930.40元、利息13600元、迟延履行利息270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7310元)及执行费5331元,后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5331元转交本院。现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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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