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陕0502民初7938号
原告: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21号省三建8号楼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791705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信达天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大道(派出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6376756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信达天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69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利息10112.24元(1.以货款98695的97%款项95734.1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欠付货款全部付清为止;2.以质保金2960.8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以3.85%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欠付货款全部付清为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书》,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订购庭院灯、草坪灯、喷头灯、插地式投光灯,合计9869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灯具,并于2021年8月25日为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8月26日支付原告货款的97%款项95734.15元;于2022年7月5日退还质保金2960.85元。现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并逾期退还质保金,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渭南信达天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货款986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货款95734.1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货款2960.8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5.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渭南信达天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陕西兰光户外照明有限公司有权就下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其余双方当面言清,互不再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被告渭南信达天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