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巴州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11521号
原告: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33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武侯区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巴州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天山东路12号院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巴州新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双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84元,减半收取9792元,由原告四川海纳恒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