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206号
原告:镇江新区天华电子器件厂,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路镇薛港村李家跳组。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告:安徽众创中原摩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天华电子器件厂诉被告安徽众创中原摩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天华电子器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天华电子器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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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