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805号
原告:魏**
被告:***
被告:朱俊
被告:湖北锦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魏**与被告***、朱俊、湖北锦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曹邦伍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俊、湖北锦程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魏**负担。
审 判 员 余 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子潭
书 记 员 王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