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1257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者: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姚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姚某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