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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姚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1257号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者: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姚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黎某。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姚某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脚手架租售部(个体工商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