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光芒灯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鸿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光芒灯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13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鸿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耿家庄200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光芒灯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曙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鸿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光芒灯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31日,依法向上诉人甘肃鸿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后,甘肃鸿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鸿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桂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