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豫晋大道路北便民服务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史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21)0622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淇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的身份证地址是河南省淇县,淇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淇县人民法院9月份已经受理本案,并已确定了开庭时间,秉着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司法原则,请求上级法院指定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户口本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鹤壁市淇滨区户。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郭超审判员魏晓华审判员翁仙峰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路书记员杨蓉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