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1402民初41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5年10月17日。
开庭日期:2025年11月6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15元;2.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28.33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321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次日2025年3月22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7月20日为2228.33元,);3.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本案的律师费5270.10元;4.某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编号为GXRFSB№0001500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中国·东盟特色产品市场(特色产品展示中心)项目的施工。某甲公司严格按期履约,完成了所有人防设备的安装施工并通过验收,已将工程交付某乙公司使用。
某乙公司于2023年6月1日作出《还款承诺书》,载明:“本公司承诺,在2023年12月1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373215元。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为此本公司承诺分期还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陆万元(¥6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陆万元(¥60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陆万元整(¥6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陆万元整(¥6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陆万元整(¥6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柒万叁仟贰佰壹拾伍元整(¥73215元)。以上款项如未按约定支付,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逾期违约金,并且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上述《还款承诺书》出具后,某乙公司仅于2023年7月12日偿还60000元、2023年8月25日偿还60000元、2023年10月27日偿还30000元、2024年2月19日偿还30000元、2025年1月28日偿还10000元、2025年3月21日偿还30000元,此后未再按承诺书履行剩余还款义务,目前尚欠工程款153215元未支付。
《还款承诺书》约定:“如若未按时还款,本公司愿意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因此,本案的律师费应当由某乙公司支付。某乙公司还应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某乙公司自愿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
被告的答辩意见: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查明事实:2012年3月31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GXRFSB№:0001500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中国·东盟特色产品市场(特色产品展示中心)。第二条承包范围及内容,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项目人防工程涉及的所有防护(防化)设备的施工任务,包括各类防护门、防护密闭门、活门、通风设备、滤毒设备、给(排)水管口设备、封堵板、战时供配电设备、套管(短管)及其它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安装。工作内容包括:产品加工制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运输、预埋件安装、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竣工资料整理、质保期维护保养等工作内容。设备数(质)量、规格与施工图、标准图相一致(详见防护设备工程量清单),若设计图纸变更产生防护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变化,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的变更设计图纸,工程量增减以批准的变更图纸为准。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工期,本防护设备工程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安装施工,即产品制作、安装、运输过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均由乙方负责(安装现场所需的吊卸机械和支撑固定材料除外);本防护设备工程从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具体工期根据土建工程进度确定。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以施工图纸和广西人防标准定额站发布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为计算依据,按照自治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或经招投标)构成,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叁佰壹拾陆万元(¥3160000元)。第七条验收依据及标准,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以国家人防办颁发的标准图、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以施工图及有关规定为验收依据,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合格为准;若产品有不合格,属乙方制作质量责任,乙方负责返工至验收合格为止;若安装不合格,须查明质量责任原因,属乙方安装责任,由乙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属甲方配合施工责任,由甲方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第八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本防护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属地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备案之日算起,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无偿提供一切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设备和零(部)件,并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保修到期时,乙方将工程设备档案及维护保养资料移交给甲方,由甲方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养。第九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款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若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安装,每逾期一天,按已交货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顺延,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同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本项报价为3160000元,其中人防门工程总价为1655000元,人防通风、水电工程总价为1505000元。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送达书面请款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给乙方作为产品或构件的部分进料款,即316000元;2.乙方应在门框及预埋件进场后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门的20%给乙方即331000元;3.乙方应在门扇进场后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门工程总价的10%即165500元给乙方;4.乙方应在门扇安装完毕后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门工程总价的40%即662000元给乙方;5.乙方应在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进场后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通风、水电工程总价的10%即150500元给乙方;6.乙方应在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毕前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通风、水电工程总价的20%即301000元给乙方;7.乙方应在通风、滤毒等防护(防化)设备安装完毕后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防通风、水电工程总价的40%即602000元给乙方;8.防护设备安装工程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和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8%即568800元给乙方结清安装工程余款,乙方同时提交防护设备质量保证备案文件资料,一次性开具正式票据给甲方;剩余2%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返还。
2015年2月10日,某甲公司派人进场进行安装施工。2018年1月5日,中国·东盟特色产品市场(特色产品展示中心)项目人防通风防护设备经过某丙公司检测为合格。2018年5月23日,该案涉人防工程竣工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8月1日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期间,某乙公司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共支付工程款1863000元。
2020年5月30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交《结算申请报告》,载明:合同金额为3160000元;结算金额为3166215元(已包含总包配合费用80000元);已付金额为1863000元,应付金额为1223215元(已扣除总包配合费用80000元)。某甲公司在《结算申请报告》《中国·东盟特色产品市场(特色产品展示中心)结算书》上盖章确认。
结算后,某乙公司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共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0元:1.2020年9月25日支付300000元;2.2020年12月3日支付300000元;3.2021年9月18日支付120000元;4.2022年1月30日支付80000元;5.2023年1月19日支付50000元。
2023年6月1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一、在2023年12月1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373215元;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为此本公司承诺分期还款: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73215元;以上款项如未按约定支付,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逾期违约金,并且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二、本公司系自愿出具本还款承诺书,并对出具本还款承诺书的一切后果完全知晓,在出具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如若未按时还款,本公司愿意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出具承诺书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1.2023年7月12日支付60000元;2.2023年8月25日支付60000元;3.2023年10月27日支付30000元;4.2024年2月8日支付30000元。
庭审中,某甲公司自认某乙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8日、3月21日向法定代表人***的光大银行个人账户转账支付10000元、30000元。
2025年7月16日,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向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270.10元。
以上事实,有某甲公司提交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某丙公司检测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结算资料》《广西北部湾银行补充来账凭证》《广西北部湾银行电子银行交易转入凭证》《收款回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执》《兴业银行汇入回单》《还款承诺书》《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款结算,某乙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未付工程款数额及还款时间,因此,应按照《还款承诺书》支付相应工程款;现还款时间届满,某乙公司未如约还款,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153215元(373215元-180000元-40000元)。
二、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23年12月1日前结清所有工程款373215元,……以上款项如未按约定支付,按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逾期违约金,并且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截至起诉之日仅支付工程款22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自愿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以未付款项数额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之次日(2025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算违约金,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三、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律师费用应否作为守约方的损失加以保护需遵循有约定的加以保护,无约定的不予保护的原则。《还款承诺书》约定“如若未按时还款,本公司愿意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系提起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该律师费的计算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桂价费[2013]41号文件规定,故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支付律师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一、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15元;
二、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532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自2025年3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5270.10元。
逾期支付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5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757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相关权利: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