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某店;南宁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102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达盛五金店,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3MA5P8DGF24。 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杭州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343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防城港市防城区达盛五金店与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桂0102民初5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30986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