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与罗某某、陕西圆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429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罗某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陕西圆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科技开发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3栋14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PPG8M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5158937XT。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保兴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陕西圆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三被告给付租赁费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24年7月26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因原告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398元,退还原告37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