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8民初4295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罗某某,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陕西圆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科技开发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3栋14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BPPG8M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5158937XT。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渭丰街道保兴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陕西圆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三被告给付租赁费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24年7月26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因原告王某某变更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因原告已预交398元,退还原告37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