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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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8民初977号
原告:***,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北。
法定代表人:杜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燕
人民陪审员丁藏真
人民陪审员苏茹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棉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