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8民初7261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朗顺建筑工程队。
组织机构代码92610125MA6TNXL116。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
经营者:***,女,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5158937XT。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市鄠邑区朗顺建筑工程队与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朗顺建筑工程队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朗顺建筑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西安市鄠邑区朗顺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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