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8民初151号
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西安市千王。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希航,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05158937XT。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一宇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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