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1126民初1225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