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122号 原告: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连云东路158号平江神帆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648元,由原告平江县丰利坚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