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22民初6866号
原告:杨某,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
原告:徐某,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洛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杨某、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徐某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徐某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75元,由原告杨某、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