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4997号
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24号楼2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60元,减半收取计14880元,由原告29760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