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22民初4997号
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俊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周珂静,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祥电力)与被告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金山,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祥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87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诉讼之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电力安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启程国际广场项目电力安装工程,工程地址郑州市中牟县新文化广场西南角,合同价款为410万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3日内,支付货款30%,设备到场再付50%,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原告按照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至今还下欠原告287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启程置业公司辩称:一、启程置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节点分别于2014年5月9日、7月1日向德祥电力付款123万元和4万元,共计127万元;二、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启程置业公司有权拒付,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全部设备到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但由于德祥电力无力支付电缆预付款导致厂家拒不送货,进而导致电缆无力到达施工现场,因此启程置业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拒付该笔款项;截止目前,德祥电力不仅没有按合同约定安装完毕,也没有提供电力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因此第三次付款条件也未成就。合同第七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一次性结清余款,但至今为止,德祥电力仅履行了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部分工程内容,并没有全部履行,更没有竣工验收,故启程置业公司有权拒付款。综上,合同第18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价款为410万元还包含此项目与供电部门协调的费用,但截止目前为止,德祥电力公司不仅未履行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更没有让启程置业公司用上正式电,因此德祥电力主张工程款287万元无任何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4年4月30日,启程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德祥电力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电力安装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为启程国际广场项目电力安装工程;第二条:工程地址为郑州市中牟县新文化广场西南角;第三条:工程内容1、架空线路及金具的采购、安装;2、架空线路至新建箱式开闭所的高压电缆的采购、安装;3、外网排管、顶管的安装,柱上断路器的采购、安装,6座新建电缆井的制作;4、箱式开闭所的采购、安装;5、新建箱式开闭所到新建住宅配电缆的采购、安装;6、住宅配内HXGN-12高压柜4面,GCS低压柜4面,SCB-1000LVA变压器1台,直流屏1套,信号箱1套的采购及安装;7、新建箱式开闭所到新建公用配电缆的采购、安装;8、新建住公用配内HXGN-12高压柜4面,GCS低压柜21面,SCB-1250LVA变压器2台,直流屏1套,信号箱1套的采购及安装;9、住宅配及公用配内桥架的采购、安装;10、供电手续办理及费用;11、测量表需先用电子类型的。第四条:施工工期:本工程自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完工。第六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410万元;第七条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全部设备到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本次付款前需提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一次性结清余款。
2014年8月6日,德祥电力向启程置业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编号为009,内容为:“事由:申请第二次付款;我方于2014年7月13日已经将所有设备到位,按照《启程国际广场项目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约定:全部设备到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我方已递交付款申请。请贵方尽快拨付工程款为盼”。该工作联系单由启程置业公司当时在工地现场的工作人员签收。
2014年10月15日,德祥电力向启程置业公司发送豫德祥启程国际广场项目部函【2014】001号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函,主要内容为:签订合同后,我公司即安排施工人员进场,于2014年7月之前将该项目内网工程全部安装完毕。于2014年8月23日将接火点工作施工完毕,同期外网电缆已全部到货(现存厂家郑州仓库)。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到场后应付至合同价款的50%。现第二次付款迟迟不到,导致我公司无力支付电缆预付款,厂家拒不送货,并且依据双方约定向我公司收取成品保管费,至今已近两月,恳请贵单位尽快落实第二次付款事宜,以减少我方的损失,同时,我方与2014年7月8日向贵单位递交工作联系单,因外网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等因素,我方已申请暂停施工,合同工期再议!该函由启程置业公司当时在工地现场的工作人员签收。
另查明:启程置业公司已给付德祥电力127万元,德祥电力主张其中4万元为启程置业公司赔付箱式开闭所占地和电缆排管主管道至箱式开闭所的电缆顶管占地费,启程置业公司称该款项为工程款。
启程置业公司、德祥电力公司均认可合同约定的“全部设备到场”是指全部设备到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即中牟县新文化广场,德祥电力公司称全部设备已到场,启程置业公司称设备未全部到场,且从德祥电力公司提供的项目部函【2014】001号也可以看出至少电缆未到现场,德祥电力公司认为电缆是材料不属于电力设备。
本院认为,根据德祥电力与启程置业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施工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价款的30%,全部设备到场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安装完毕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本次付款前需提供电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关手续),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一次性结清余款;从德祥电力公司向启程置业公司发送的编号为009的工作联系单及豫德祥启程国际广场项目部函【2014】001号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函,可以看出,德祥电力公司已将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因德祥电力公司无力支付电缆预付款,故电缆未运至现场,但电缆系设备本身以外的材料,而非设备,故启程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至合同价款的50%即205万元(410万元×50%=205万元),扣除启程置业公司已给付的工程款127万元,启程置业公司还应再给付德祥电力公司78万元。德祥电力公司要求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启程置业公司给付的4万元,德祥电力公司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款项为启程置业公司赔付箱式开闭所占地和电缆排管主管道至箱式开闭所的电缆顶管占地费,故该款项应从启程置业公司应给付德祥电力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7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该款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0元,由原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8160元,被告郑州启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王云单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刘合升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