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民初518号
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洪溪路9号明翰工业园综合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244473。
法定代表人:韩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83447668T。
法定代表人:谢俊杰,总经理。
原告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嗣后,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明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洪春稻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梅双
代书记员 陈琼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