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6号
原告深圳市南粤海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龙门西区12号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新围皇帝印工业区3号B区1-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南粤海机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佛山市顺德区,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