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湖医学生物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10号
原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高尔夫大道****1501-1702。
法定代表人:江旭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本军,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湖医学生物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
法定代表人:叶伦良。
原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湖医学生物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6元,减半收取8,593元,由原告深圳市创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康晓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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