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2民初2705号之一
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新开普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0元,减半收取13280元,由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