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3784号
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万振逍遥苑4期19幢3206。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新,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昊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鑫皖广场C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昊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安徽启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