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财保2号
申请人: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8719944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德州市聚亿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